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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拍卖公司(拍卖行)是否属于经营者?

   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4/11/28 41

    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。那么拍卖行与一般的商场等商品的买卖场所有何不同呢?仅仅是要约形式与定价方法的不同,以及商品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委托的不同。然而这些不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为社会的消费提供商品的性质,这就决定了拍卖行具备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界定的经营者地位,所以拍卖行的行为理应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管辖。随着我国拍卖行业的发展,拍卖行为会越来越多,如果拍卖行可以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,那么势必会导致经营者规避法律、规避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行为。

    (节选自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官网“以案说法”栏目下2014年8月25日发布的《此案应否抗诉》)